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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辽宁自考《合同法》重点章节(15)

2018-11-20 15:46来源:云南自考网
第十章 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第一节承揽合同
  一、承揽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承揽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而另一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二)特征
  1.承揽合同是以完成特定成果并交付该成果为合同内容的合同
  2.承揽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
  3.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的合同
  (三)承揽合同的类型
  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等类型。

  二、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承揽人的主要义务
  1.承揽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承揽人应依约定亲自完成主要工作
  (1)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3)未经定作人同意的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3.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或接受、检验、保管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
  (1)合同约定由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承揽人应当依照约定提供合格的原材料
  (2)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承揽人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5.承揽人应对所完成的工作保守秘密。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6.承揽人的通知义务
  (1)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7.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定作人的义务
  1.及时支付约定报酬的义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协助义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承揽人任意解除权
  1.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定作人可以随时变更承揽要求,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三、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1。原材料的危险负担
  ①原材料由定做人提供的,在工作成果交付前非由于承揽人的过失而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由定做人承担。
  ②原材料由承揽人提供的,在工作成果交付前非由于承揽人的过失而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由承揽人承担。
  2.报酬的风险负担
  在工作成果交付前非由于不可抗力而毁损、灭失的报酬的风险负担由承揽人承担,即承揽人不能请求定做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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