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并交付建设工程,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特征
1.建设工程合同是承揽合同一种特殊形式,是以建设工程项目并交付工程项目为内容的合同。
2.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合同,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订立。
3.建设工程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4.建设工程合同承包方应是国家规定的具有承包工程项目资格的施工单位。
(三)类型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以及监理合同等。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别规则
(一)对承揽合同的准用
由于建设工程合同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所以建设工程合同除了个别特殊规则之外与承揽合同适用相同的规则。因此《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特殊规则
1.禁止转包和分包
(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
(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3)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5)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2.承包人的法定抵押权——优先权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承包款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承包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1)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