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仓储合同
一、仓储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二)特征
1.仓储合同的内容与保管合同一样,都是以一方为他方保管特定物为合同内容,因此仓储合同是保管合同的一种。
2.在仓储合同中保管人(即仓储人)为仓库营业人
3.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4.仓储合同为诺成、不要式合同
二、仓储合同的特殊规则
实际上仓储合同就是保管合同的商事合同,因此两者的规定原则上是相同的,因此《合同法》关于仓储合同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只需要掌握仓储合同的特殊规则即可。
(一)关于提取货物的特别规定
1.约定有提货期限的应当按期提货,不按期提货时:
(1)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
(3)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2.没有约定存货时间的
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二)仓储人责任
1.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