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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辽宁自考《合同法》重点章节(14)

2018-11-20 15:41来源:云南自考网
第六节 仓储合同
  一、仓储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二)特征
  1.仓储合同的内容与保管合同一样,都是以一方为他方保管特定物为合同内容,因此仓储合同是保管合同的一种。
  2.在仓储合同中保管人(即仓储人)为仓库营业人
  3.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4.仓储合同为诺成、不要式合同

  二、仓储合同的特殊规则
  实际上仓储合同就是保管合同的商事合同,因此两者的规定原则上是相同的,因此《合同法》关于仓储合同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只需要掌握仓储合同的特殊规则即可。
  (一)关于提取货物的特别规定
  1.约定有提货期限的应当按期提货,不按期提货时:
  (1)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
  (3)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2.没有约定存货时间的
  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二)仓储人责任
  1.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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