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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辽宁自考《合同法》重点章节(12)

2018-11-20 15:00来源:云南自考网
第四节 运输合同
  一、客运合同
  (一)客运合同的成立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二)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1.按约定的时间将旅客运达目的地的义务
  2.不得擅自变更运输工具和运输路线的义务
  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3.保障旅客安全义务
  (1)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
  (2)免责事由
  ①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
  ②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3)对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同样承担安全保障义。
  4.对于旅客携带的物品的安全运输义务
  (1)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即承担无过错责任。

  二、货物运输合同
  (一)托运人的义务
  1.如实申报货运基本情况的义务;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包装货物的义务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否则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3.依照约定支付运费的义务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货物安全运抵目的地的义务
  2.及时通知义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
  3.保管货物的义务
  (1)货物灭失的承运人承担无过失责任。
  (2)承运人的免责事由有三种:
  ①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
  ②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造成的
  ③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

  (三)收货人的义务
  1.收货人可以是托运人本人,也可以是托运人指定的人。
  2.收货人的义务主要是
  (1)及时提货的义务
  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2)检验货物的义务
  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3)支付运费的义务
  若托运人指定收货人支付运费的,收货人应当支付约定的运费。

  (四)货运合同的风险负担
  1.货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的,货物损失由托运人负担。
  2.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五)托运人变更合同与解除合同的权利
  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四、多式联运合同
  (一)概念
  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将分区段的不同方式的运输联合起来为承运人履行承运义务的运输合同。
  (二)多式联运合同的特殊效力
  1。多式联运经营人就运输的整个过程承担责任,各运输区段的实际承运人就本段发生的损失与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连带责任。
  2.多式联运之承运人之间的内部责任划分约定,不得对抗托运人。
  3。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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