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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辽宁自考《合同法》重点章节(11)

2018-11-20 14:56来源:云南自考网
第二节  行纪合同
 
  一、行纪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行纪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人从事贸易活动并将该贸易活动的利益移转给该他方,而他方支付约定报酬的合同。

  (二)特征有
  1.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
  2.行纪合同是以行纪人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为内容的合同,因此行纪合同从本质上来讲是委托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
  3.行纪合同为有偿合同
  4.行纪合同是诺成性、双务、不要式合同

  二、行纪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一)行纪人的义务
  1.为委托人的利益而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2.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若因为行纪人的过失造成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承担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依据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义务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4.差价补偿义务与报酬增加请求权
  (1)差价补偿义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2)报酬增加请求权
  ①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通过协商仍然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二)委托人的义务
  1.支付报酬的义务
  委托人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可以留置标的物。
  2.验收和受领物品的义务
  委托人不及时受领标的物的,行纪人可以提存标的物。
  (三)行纪人的介入权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第三节居间合同
  一、居间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居间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特征有
  1.居间合同是以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促成合同订立为内容的合同。因此居间合同分为为当事人报告订约机会的居间合同合同与促成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居间合同两种。
  2.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3.居间合同为诺成、不要式合同

  二、居间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一)居间人的义务
  1。报告义务
  居间人应将其所知道的有关订立合同的情况或商业信息如实告知委托人
  2.信息批漏义务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委托人的义务
  1.支付报酬的义务
  (1)就以促成合同订立为内容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没有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
  (2)就提供缔约机会的居间合同,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2.支付必要费用的义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支付居间人从事居间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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