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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辽宁自考《合同法》重点章节(10)

2018-11-20 14:51来源:云南自考网
第九章 提供劳务的合同
  第一节委托合同
  一、委托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委托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为他方办理特定事务,他方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其中为允诺为他方处理事务的人为受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事务的一方为委托人。(二)特征有
  1.委托合同是以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一定事务为内容的合同
  2.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约定。
  3.委托合同是双务合同,即使是无偿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亦均负有义务。
  4.委托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
  5.委托合同具有人身信赖性,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

  二、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一)受托人的义务
  1。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2.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关于转委托的规定
  由于委托合同具有人身信赖性,所以受托人对委托事务原则上应亲自办理,但是下列情况下例外可以转委托:
  (1)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2)因情况紧急的情况下为了委托人的利益
  在上述两种例外情况下转委托的受托人直接对委托人承担责任;否则因转委托人的原因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原受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报告义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4。转移利益的义务。
  受托人应将办理委托事务取得的各种利益及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取得的权利及时转移给委托人。
  5.损害赔偿义务
  (1)有偿委托,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无偿委托,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偿也无论是否有过错均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二)委托人的义务
  1。支付费用的义务
  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提供或补偿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因委托人的要求还应当提前预付该种费用。
  2。支付报酬的义务
  对于有偿委托合同,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约定的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3。赔偿损失的义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4.不得擅自委托受托人以外之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
  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三、特殊委托合同
  (一)隐名代理
  1.第三人知道委托人时
  (1)直接约束第三人和被代理人——与显名代理相同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2)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对委托人不具有拘束力。
  2.第三人不知道委托人时
  (1)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2)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二)共同委托
  1.概念
  所谓共同委托是指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接受委托而处理同一事务的委托合同。
  2.共同受托人对于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委托合同的终止
  1.委托人或受托人解除合同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2.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
  (1)原则上此时委托合同终止
  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
  (2)下列情况不终止
  ①委托合同约定直至委托事务处理完毕为止的。
  ②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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