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云南自考网!  今天是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串讲笔记 >

2019年辽宁自考《合同法》重点章节(9)

2018-11-20 14:48来源:云南自考网
第二节 融资租赁合同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特征
  1.融资租赁合同是租赁关系和买卖关系的结合。因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具有融资与融物的功能:对于出卖人而言是买卖合同;对于出租人而言实际上是为承租人提供贷款;对于承租人实际上是向出租人贷款并以该贷款直接购买所需要的设备。
  2.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三方当事人:出卖人、出租人(同时为买受人)、承租人。因此发生三方面的法律关系。
  出卖人出租人
  承租人
  3.融资租赁合同为要式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4.融资租赁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合同

  二、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出卖人的义务
  1.权利——价金请求权
  2.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向承租人直接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2)对标的物承担瑕疵担保义务,直接向承租人承担。

  (二)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1.权利
  (1)租金请求权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2)租赁物返还请求权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人。
  在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时,租赁合同终止时,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反还标的物。
  2.义务
  (1)向出卖人支付约定的价金
  (2)保证租赁物由承租人占有和使用
  (3)协助承租人对出卖人进行索赔的义务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4)特殊情况下直接对承租人承担责任
  ①原则上,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②例外情况下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其一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其二是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

  (三)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1.权利
  (1)直接向出卖人进行索赔的权利
  (2)获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权利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可以和出租人约定租赁合同终止时所有权的归属,若约定归承租人所有的,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2.义务
  (1)依约交付租金
  (2)妥善保管标的物
  (3)标的物修缮义务
  与一般租赁合同不同,一般租赁合同的修缮义务由出租人承担。
  (4)承担标的物造成损失的责任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5)租赁物余额反还请求权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上一篇:2019年辽宁自考《合同法》重点章节(8)

下一篇:2019年辽宁自考《合同法》重点章节(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