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非税收入
一、非税收入概述
(一)非税收入的概念和作用
1.非税收入的概念
非税收入是相对与税收收入而言的,是指政府通过合法程序获得的除税收以外的一切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2.非税收入的作用
(1)非税收入作为税收收入的辅助和补充,具有弥补财政收入不足的作用;(2)非税收入与税收征收的普遍性、强制性、固定性相比,具有特殊性、自愿性、灵活性、有偿性,在税收无法发挥作用的领域,非税收入具有广泛的适应性作用;(3)就发展中国家而言,非税收入具有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建设资金缺口的作用。
(二)我国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
2004年9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1.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经省及省以上人民政府或其财政部门会同价格部门批准收取的费用。
2.政府性基金
政府性基金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资金。
3.国有资产经营收益
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通过出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入。
4.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以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以及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经营收益。
5.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益
国有资源指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森林、矿藏、河流、海洋等自然资源。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益是指国有的土地、海域、矿区、场地和其他公共资源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入。
6.彩票公益金
彩票公益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彩票资金构成比例募集的资金。
7.罚没收入
罚没收入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时取得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所形成的收入。在法律、法规之外,任何地方、部门和个人均无权擅自设置收费、罚没项目。
8.捐赠收入
捐赠收入是指以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名义接受的捐赠取得的收入。捐赠收入不包括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实物捐赠收入以及以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9.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是指主管部门(含代行政府管理职能的总公司和行政性组织)按国家规定从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集中的管理费及其他资金收入。
10.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纳入非税收入账户体系的各类账户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含税收利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