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税收分类
(一)按课税对象可分为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行为税和资源税
1.流转税。是指以商品生产流通的商品销售收入额或提供劳务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如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等。
2.所得税。是指以纳税人的纯收益额或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的统称,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3.财产税。是指以特定财产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的统称,它是对纳税人的物(主要为不动产,但亦可能为动产)或其所生孳息的征税。财产税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对纳税人占有或移转的财产进行征税;二是对纳税人占有的财产的增值部分进行征税,如土地增值税、遗产税、房产税等。
4.行为税。是指以纳税人—定的行为为征税对象的税种,是对纳税人特定的事实或法律行为的征税,如印花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税等。
5.资源税。是指在我国境内从事资源开发,就资源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各种税的统称,如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
(二)按税负能否转嫁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
1.直接税。是指税负不能转嫁的税种,即由纳税人直接负担的税收。
2.间接税。与直接税相对应,凡是税负可以转嫁的税种称为间接税。
(三)按课税标准可分为从量税和从价税
1.从量税。是指以课税对象的数量、重量、长度、面积、容积、件数等作为计税依据的税种。
2.从价税。是指以课税对象的价格或金额为课征标准,根据一定的比率计算税额的税种。
(四)按征收的形式可分为实物税和货币税
1.实物税。是指国家以实物形式征收的税收。
2.货币税。是指国家以货币形式征收的税收。
(五)按税收管理和使用权限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1.中央税。是指税收征管权和税收收入归中央政府拥有的税种。
2.地方税。与“中央税”相对应,是指由地方政府自行设立或由中央政府统一设立,但由地方政府管理或使用的税种。
3.共享税。是指税收征管权和税收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分享的税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