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国际私法》要点笔记: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
(1)国家之间的商品、支付和服务往来;
(2)国家之间交通工具的通过;
(3)彼此的公民和法人在对方定居、个人的法律地位和营业上的活动;
(4)彼此的外交代表团、领事代表团、商务代表团的特权和豁免权;
(5)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保护;
(6)判决和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1)一国给予邻国的特权与优惠。
(2)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与优惠。
(3)有特殊的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间形成的特定地区的特权与优惠。
(4)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互相给予对方的特权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