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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南农业大学】成人学士学位申请通知

2018-06-22 10:41来源:云南农业大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云南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
 
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下列学科门类授予:农学、理学、工学、经济学、法学。
 
第三条 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云南农业大学学位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第六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应由授权学校主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职能部门即教务处负责。云南省学位委员会统一指导管理,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
 
第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大专起点的本科班、高中起点的本科班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本科毕业生。
 
第五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由校学位委员会确定,并报省学位办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申请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者须达到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各门课程考试合格(含学士学位课程),符合《云南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经审核准予毕业。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参加学位外语统考且考试成绩合格。其中,学位英语由云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命题并组织考试,其它语种(法语、日语、德语、俄语)由我校自行出题组织考试。有关申请成人学士学位外语统考的具体要求,按《云南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云学位办[2002]018号)文件及《云南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指南》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成人本科毕业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学期间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记过处分(包括记过)以上者。
 
(二)在学期间考试作弊者或毕业论文系剽窃他人成果者。
 
(三)实行学年制的专业,高中起点本科学生累计补考门次达四门(含四门)以上者,专科起点本科学生累计补考门次达三门(含三门)以上者;实行学分制的专业,在学籍管理规定年限内,专科起点本科学生五年内仍未修完所有规定学分和通过学位课程考试者。
 
(四)未通过全省学位外语统一考试者。
 
第八条 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程序
 
(一)学院应在成人本科生毕业离校前,指导成人本科毕业生填写《云南省成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收取申请人的本科毕业证书、身份证和全省学位外语统一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简称“三证复印件”),在《申请表》上审验和签署有关意见,拟定推荐学位申请者名单后将材料一并报云南农业大学成教学院。
 
(二)成教学院根据学士学位申请者的名单,按成人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应达到的各项要求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三)由云南农业大学担任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向省自学考试办公室进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填写《申请表》,由省自学考试办公室对申请者的资格、本科毕业证书及《申请表》中的各栏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四)成教学院将初审合格的学士学位申请名单、《申请表》等材料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拟授予学士学位者的名单进行逐个审核,通过者由学校授予成人学士学位,并将审核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者的名单报省学位办备案。学位证书由云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管理发放,证书注明学位获得者就读学校、办学形式、所学专业、学制年限等内容。
 
第九条 学位证书的管理
 
(一)成教学院领取空白学士学位证书后,指定专人妥为保管,防止损坏和丢失。对发出的学士学位证书,按证书编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在学院和所学专业,就学时间和学制的年限,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日期、发证日期、经办人等进行详细登记。
 
(二)毕业后申请补授的学生,必须达到两个条件:1、全省学士学位英语统考合格(成人本科生自入学之日起,到毕业后5年内均可参加全省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英语水平统一考试。其成绩在毕业后5年内有效);2、经学校资格审查合格。成人本科(含自考本科)毕业生自取得毕业证书之日起,5年内均可申请补授。
 
第十条 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云南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所有规定,授予工作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严禁在学位申请、有关考试或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云南农业大学学位委员会将撤销其所授予的学士学位,并视其情节,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取消其授予的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于云南农业大学学位委员会。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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