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云南自考网!  今天是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串讲笔记 >

自考《国际私法》真题要点:国民待遇原则

2018-07-09 14:12来源:云南自考网
自考《国际私法》真题要点:国民待遇原则

当今国民待遇原则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1)虽仍以互惠为基础,但并不一定以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即被认为是一种不言而喻的制度。
 
(2)在内国的外国人享有跟内国人同等的权利,而不是同样的权利。
 
(3)还常通过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把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于船舶遇难施救、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版权以及民事诉讼方面。
 
中国在处理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问题时,历来对国民待遇原则持肯定态度。
 
最惠国待遇是指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将它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第三国(最惠国)的公民或法人的优惠同样给予缔约他方(受惠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给惠国也称优惠授予国。受惠国是已经或将来有以任一第三国所享有的最优惠待遇为标准而享受优惠待遇的国家。
 
最惠国待遇制度的作用,在于保证在内国的各外国的公民和法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地位的平等。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最显著的不同点在于,前者是保证在内国的外国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地位平等,而后者是保证在内国的外国人和内国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地位平等。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最惠国待遇原则也成为GATT和WTO的一项基本原则。
 
最惠国待遇的几个特点:
 
(1)最惠国待遇是根据某一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授予国给予受惠国约定范围内的优惠待遇;
 
(2)当授予国给予任何第三国最优惠待遇时,受惠国即可根据最惠国待遇条款自动取得与该第三国相同的待遇,而无需向授予国履行任何申请手续。
 
(3)最惠国待遇是通过一国的自然人、法人、商船、产品等所得到的待遇表现出来的。
 
(4)在最惠国条款中,一般都对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
 
最惠国待遇主要可分为互惠的最惠国待遇和不互惠的最惠国待遇、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从受惠的边数来看,现今,各国均采用互惠的最惠国待遇。目前,各国普遍采用的是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WTO所强调的最惠国待遇制度即属此类。
上一篇:自考《国际私法》真题要点: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下一篇:自考《国际私法》要点笔记:最惠国待遇